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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 25条 · 2023-01-10 起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官方来源 1 ↗
第1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深度合成技术,确保其发展符合主流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企业开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国境内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3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深度合成服务企业需接受国家及地方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监管,按各部门职责要求合规运营,确保服务治理无违规。
第4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企业做深度合成服务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伦理,坚持正确的政治、舆论和价值方向,确保服务积极向上、有益社会。
第5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组织需建行业标准,督促深度合成企业制定规范、依法经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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