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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55条 · 2021-09-01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官方来源 1 ↗
第1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企业处理数据需规范操作,既要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开发利用,也要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境内数据处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接受安全监管。境外若数据处理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公民组织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3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企业处理的所有数据(收集、存储到公开的全流程)都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4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企业做数据安全要把国家安全摆在首位,搭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还得提升数据安全的防护能力。
第5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6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7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企业要保护好个人和组织的数据权益,不能滥用或泄露数据。数据得依法合理使用,确保有序流动,这样既能用好数据,又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第8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企业处理数据必须守法诚信,履行安全保护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在数据活动中要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数据处理行为符合伦理规范。
第9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企业需主动学习数据安全知识,配合宣传普及,提高全员数据安全保护意识。
第10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组织需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指导企业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升保护水平。企业应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积极参与行业共建。
第11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企业可参与国际数据交流合作,遵守数据安全国际规则,确保跨境数据流动既安全又合规。
第12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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