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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81条 · 2025-01-01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修正版)

官方来源 1 ↗
第1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企业需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3条
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企业网络安全工作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不能只重发展轻安全,要主动担责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助力建设网络强国。
第4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企业需统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推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安全体系,提升防护能力。
第5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企业需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落实基本要求和目标,按政策执行重点领域任务措施,确保合规方向。
第6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企业需配合国家网络安全监测与防御,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受攻击破坏,不得参与任何网络违法犯罪
第7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企业需倡导健康文明网络行为,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自身及用户网络安全意识,配合全社会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第8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9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网信部门牵头管网络安全
第10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开展网络业务必须守法守德、讲诚信,切实做好网络安全保护,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第11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企业运营网络或提供服务时,必须按法律和强制标准,用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能应对安全事件、防范网络犯罪,还要确保数据完整、保密、可用。
第12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13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企业需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信息依法有序流动;同时,严禁允许用户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编造虚假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14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企业开发网络产品服务需保障未成年人健康,营造安全网络环境;严禁利用网络从事传播不良信息、诱导沉迷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15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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